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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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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應於報驗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驗費。未能於報驗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後二週內補行繳驗。 以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規定享受優惠費率及其他法令規定優惠費率暨依照本規則第四條規定免收檢驗費用之報驗案件,應由報驗人於報驗時繳驗有關證明文件,以憑計收檢驗費,不得事後補行繳驗。 檢驗機構視實際需要,得依照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另行調查市價擬訂費額表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實施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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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產商品分等檢驗實施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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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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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8 條規定:「業者應於報驗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驗費。未能於報驗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後二週內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