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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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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辦輸入許可、輸出許可證之檢驗商品,其繳納檢驗費,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檢驗商品,由報驗人於報驗時繳驗外貨進口報單或國外出口商商業發票,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報關用第二聯) 等結匯證件。 二、出口檢驗商品,由報驗人於報驗時繳驗信用狀或經報關專責人簽章之國貨出口報單。但在廠場當地之檢驗機構報驗者,如未能於報驗時繳驗前列證件者,得先繳驗發票 (含國內銷貨發票,商業發票等) 具結先行繳納檢驗費,由受理報驗之檢驗機構於合格證書驗對存查聯註明已計收檢驗費額後,於申請港口驗對補行繳驗信用狀或國貨出口報單,如有短繳者,應補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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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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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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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