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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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結果未獲通過,經限期矯正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發給之證明書,並通知相關國外政府或組織,取消其登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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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追查結果未獲通過,經限期矯正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發給之證明書,並通知相關國外政府或組織,取消其登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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