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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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公司申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應填具申請書送其所屬漁船公會核符相關基本資料後,轉送本局依本辦法辦理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國外需求之法規、標準或指令等規定,作為評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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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第 2 條,漁船公司在申請遠洋漁船漁獲物的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時,應填寫申請書並送交所屬的漁船公會核符相關基本資料後,再轉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審核。而申請書中需明確列明國外需求的法規、標準或指令等規定,作為評鑑的依據。這表示申請書中必須清楚指出外國相關法規、標準或指令,據此來進行評鑑及驗證。 參考資料: 106年標準檢驗局辦理國際協定與WTO技術性貿易障礙通報之經驗舉措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Data/f1659914842650.pdf 這份參考資料提到了標準檢驗局辦理國際協定與WTO技術性貿易障礙通報之經驗舉措,內容包含了標準檢驗局在貿易相關標準與法規方面的相關處理及辦法,可以作為解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第 2 條的參考依據。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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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