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我國遠洋漁船漁獲物之衛生管理符合性評鑑驗證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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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應接受其所屬漁船公會及漁業主管機關輔導衛生管理,並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實施衛生管理作業。其實際作業應作成紀錄,並經所屬公會確認,供評鑑或追查之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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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遠洋漁船應接受其所屬漁船公會及漁業主管機關輔導衛生管理,並訂定衛生管理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實施衛生管理作業。其實際作業應作成紀錄,並經所屬公會確認,供評鑑或追查之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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