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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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檢驗機關(構)每年最少定期追查一次,並得隨時辦理不定期追查;追查時,得視需要增加抽樣範圍及數量。
- 2.廠商應使用符合規定之原物料,並自行查核原物料與供應商及建置查核紀錄,檢驗機關(構)得視需要辦理紀錄抽查。
- 3.發生管理系統符合性相關重大事件時,取得認可登錄廠商有違反驗證標準之虞者,標準檢驗局得辦理赴廠查核,並得視廠商違反之情節輕重,通知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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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14 條,根據法條的規定,認可登錄的廠商應該要接受定期和不定期的追查,檢驗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抽樣的範圍和數量。此外,廠商應該使用符合規定的原物料,並自行查核原物料與供應商的情況,並且檢驗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紀錄抽查。當發生管理系統符合性相關重大事件時,如果認可登錄的廠商有違反驗證標準的情況,標準檢驗局可以前往廠商進行查核,並根據情節通知其限期改正。 參考資料: 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 14 條,依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所述,針對取得認可登錄之廠商的追查、原物料使用和赴廠查核等方面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可以根據這些規定舉辦赴廠查核,來確保廠商遵守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並保障產品的品質和安全。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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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