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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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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 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 二、依歷年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 三、其他未符合檢驗規定。
  2. 2.前項採逐批查核之商品,報驗義務人報驗同產地、同廠場或廠牌、同型式或規格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驗。但經連續逐批查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逐批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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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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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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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6 條規定:「應施監視查驗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採逐批查核: 一、商品有變更用途而危害健康或衛生安全之虞。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