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
根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的商品,應當採取抽批查驗的方式。如果抽中的批次經過檢驗後不符合規定,報驗義務人在下次報驗相同的商品時就應改為逐批查驗。但如果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的商品符合規定,就可以改採抽批查驗。 在此法條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舉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中的相關限制與檢驗程序作為範例,因為這也是關於商品的查驗和檢驗程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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