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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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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批查驗及逐批查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逐批查驗。但經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符合規定者,改採抽批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17條的規定,對於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的商品,應當採取抽批查驗的方式。如果抽中的批次經過檢驗後不符合規定,報驗義務人在下次報驗相同的商品時就應改為逐批查驗。但如果連續檢驗一定批數的商品符合規定,就可以改採抽批查驗。 在此法條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舉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中的相關限制與檢驗程序作為範例,因為這也是關於商品的查驗和檢驗程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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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非逐批查驗及逐批查核之商品,採抽批查驗。抽中批經檢驗未符合規定者,報驗義務人下次報驗相同之商品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