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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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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21條,對於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的商品,若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的指定試驗室核發的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在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即可發給查驗證明。不過若有衛生安全的疑慮,則可以進行取樣檢驗。 舉例來說,如果一批進口水果出示了標準檢驗局認可的試驗室核發的檢驗證明,在包裝、外觀和標示都符合要求,則可以發給查驗證明。但如果有人擔心這批水果可能有衛生安全問題,就可以進行取樣檢驗,以確保水果的品質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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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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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1 條規定:「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