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批之商品,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核發之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者,經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發給查驗證明。但有衛生安全之虞者,得取樣檢驗。
根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21條,對於逐批查驗或抽批查驗抽中的商品,若持有標準檢驗局認可的指定試驗室核發的檢驗證明或產品試驗分析報告,在現場查核包裝、外觀及標示等項目符合後,即可發給查驗證明。不過若有衛生安全的疑慮,則可以進行取樣檢驗。 舉例來說,如果一批進口水果出示了標準檢驗局認可的試驗室核發的檢驗證明,在包裝、外觀和標示都符合要求,則可以發給查驗證明。但如果有人擔心這批水果可能有衛生安全問題,就可以進行取樣檢驗,以確保水果的品質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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