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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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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品經公告得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 一、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二、應施檢驗範圍內個別生產廠場所有品目前一曆年出廠數量,前一曆年無生產者,則檢附當年度預估出廠數量。 三、其它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查符合者,發給隨時查驗同意書。
  3. 3.取得前項同意書之報驗義務人,應於每曆年度一月底前向檢驗機關(構)繳交國產商品進入國內市場登記表,填寫前一曆年度出廠數量及出廠金額。
  4. 4.檢驗機關(構)依前項資料,辦理廠場取樣並計收檢驗費。
  5. 5.採市場購樣之隨時查驗商品,由檢驗機關(構)訂定年度查驗計畫執行市場購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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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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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1-1 條規定:「商品經公告得採廠場取樣隨時查驗者,其報驗義務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