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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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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22條,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根據以上法規,當商品符合檢驗規定時,應由檢驗機關發給查驗證明。不過,如果報驗義務人在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查驗證明,檢驗機關得不予發給。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商品檢驗法、出廠價格部分:稅法、進口貨物檢查法

  • 經查名詞
  • 義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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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2 條規定:「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