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
依據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22條,商品經查驗結果符合規定者,由檢驗機關發給查驗證明,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予發給。根據以上法規,當商品符合檢驗規定時,應由檢驗機關發給查驗證明。不過,如果報驗義務人在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查驗證明,檢驗機關得不予發給。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商品檢驗法、出廠價格部分:稅法、進口貨物檢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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