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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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四、取樣檢驗:核對型式後送試驗單位執行樣品檢驗或重點項目測試,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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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取得型式認可之商品,檢驗機關得依下列方式簡化其檢驗程序: 一、書面審查:以書面方式核對型式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二、逐批檢核:逐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三、抽批檢核:抽批核對型式並開箱檢查,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四、取樣檢驗:核對型式後送試驗單位執行樣品檢驗或重點項目測試,符合者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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