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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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5條,對於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當撤銷其認可,並限期要求繳回證書;如果逾期未繳回,則可以直接進行公告註銷。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通過詐偽手段取得商品型式認可的行為,以維護商品型式認可的公平性和正確性。例如,如果有公司透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根據這項規定撤銷其認可並公告註銷。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要求,可以有效地打擊詐偽行為。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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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