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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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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15條,對於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當撤銷其認可,並限期要求繳回證書;如果逾期未繳回,則可以直接進行公告註銷。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通過詐偽手段取得商品型式認可的行為,以維護商品型式認可的公平性和正確性。例如,如果有公司透過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應根據這項規定撤銷其認可並公告註銷。這樣的做法符合法規要求,可以有效地打擊詐偽行為。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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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以詐偽方式取得商品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