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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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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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4 條,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這意味著在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時,申請人必須為商品的製造者或被委託製造者,如果生產者不在國內,則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代理商或輸入者也可以成為申請人。一個合乎該法條的例子是,一家台灣公司代理了一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商品製造和銷售,并在外國公司不在台灣時代表他們進行了商品型式認可的申請。
- 住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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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