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4

快速跳轉

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4 條,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這意味著在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時,申請人必須為商品的製造者或被委託製造者,如果生產者不在國內,則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代理商或輸入者也可以成為申請人。一個合乎該法條的例子是,一家台灣公司代理了一家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商品製造和銷售,并在外國公司不在台灣時代表他們進行了商品型式認可的申請。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商品型式認可之申請人為商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