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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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依商品不同之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曾向檢驗機關申請商品型式認可並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且未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 2.前項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者,應先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標準檢驗局申請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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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申請人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分局申請商品型式認可時,需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以及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若是申請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則應先向標準檢驗局檢具相關資料,申請適用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認可。 舉例:如果一家公司要申請商品型式認可,就必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以及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才能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認可。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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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