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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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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其他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件及足夠測試所需之樣品,向檢驗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但大型或系統複雜商品,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指定場所測試。 二、少量特殊商品型式試驗:得向國內外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可之試驗室或經認證之驗證機構試驗室辦理。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由原製造廠辦理。
  2. 2.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型式試驗報告及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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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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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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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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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申請人取得型式試驗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型式試驗:電磁相容性型式試驗,應檢具相關技術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