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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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義務人取得第五條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 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 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一年內無檢驗不合格紀錄之資訊商品優良廠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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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第7條的規定,報驗義務人取得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核銷: 一、供測試用者: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報驗時出口資料符合者,逕行核銷。 三、緊急維修品: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維修紀錄或控管計畫之執行紀錄核銷。但報驗義務人為主管機關核定且報驗前一年內無檢驗不合格紀錄之資訊商品優良廠商,得以抽批方式核銷。 其中,我們可以參考的參考資料是"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根據此法規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對報驗義務人取得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後應如何辦理核銷的具體內容及條款。並且可以舉例如下,自報驗日起六個月內檢具該商品型式認可證書核銷的情況。
- 義務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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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