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01.09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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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指定於報請逐批檢驗前,應先申請型式認可之特定商品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情形者,得免經型式認可,依本辦法辦理。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 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
- 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品名稱及其型式認可登錄號碼或控管計畫。
- 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審查符合後,發給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證明。
- 前項審查時,檢驗機關得派員抽批查核。
取得免經型式認可證明之商品,得逕行運出廠場或輸入。
- 報驗義務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條期間核銷者,應於到期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 前條核銷非由報驗義務人辦理者,應於報驗時提出核銷者之名單。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經型式認可者,檢驗機關應撤銷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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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全文共 13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01.0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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