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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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經型式認可商品報驗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供測試用者:於申請書註明係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出口資料及進口報單。 三、緊急維修品:維修計畫書。
- 2.前項第三款維修計畫書,應載明被維修品名稱及其型式認可登錄號碼或控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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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