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經型式認可報驗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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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各款之定義如下: 一、供測試用者:指供申請型式認可之型式試驗用樣品,其數量未逾五件者。但經指定公告樣品數量者,不在此限。 二、出口維修後復運進口:指商品輸出維修後再輸入者。 三、緊急維修品:指供限時維修之資訊類維修品及經指定公告之維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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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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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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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