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免驗通關證號,不受本辦法免驗金額、數量、次數或核銷規定限制: 一、輸入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特定之非銷售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物品或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其報驗義務人經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核定為優良廠商。 二、輸入經標準檢驗局核定屬重大投資案所需之非銷售自用品或研發測試用物品,其報驗義務人屬經主管機關核定重大投資案之投資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特定法規的解釋。
- 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