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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入下列商品,除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准予免驗及依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專案同意外,不准予免驗: 一、鋼索。 二、吊鉤及鉤環。 三、額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之大型電腦。 四、功率超過一毫瓦(1mW)或超過雷射產品安全等級二之可攜式雷射指示器。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商品之輸入,供銷售而供國家重大建設或研發測試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或研發測試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3. 第一項第三款商品之輸入,非供銷售而屬經核定之重大投資案所需、供國家重大建設或尖端學術研究計畫使用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專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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