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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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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2. 2.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如果某個商品經准予免驗,除非經過規定的檢驗合格,否則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此外,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也得隨時派員查核。 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情境中提到的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的規定是指如果一個商品經准予免驗,除非經過規定的檢驗合格,否則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此外,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也得隨時派員查核。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國內市場的商品品質和消費者的權益。

  • 義務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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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免驗辦法第 17 條規定:「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免驗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