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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2. 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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