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免驗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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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准予免驗之商品,除依規定檢驗合格者外,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
- 2.經准予免驗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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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如果某個商品經准予免驗,除非經過規定的檢驗合格,否則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此外,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也得隨時派員查核。 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情境中提到的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商品免驗辦法第17條的規定是指如果一個商品經准予免驗,除非經過規定的檢驗合格,否則不得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此外,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品質、衛生及安全責任,檢驗機關也得隨時派員查核。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國內市場的商品品質和消費者的權益。
- 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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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