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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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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廢止
其應施檢驗商品免驗之
核
准: 一、違反
第十五條
標示規定。 二、違反
第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未提出變更用途申請。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免驗核准者,原同意免驗機關應
撤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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