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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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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免驗六個月: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二、免驗商品轉為進入國內市場流通,未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辦理檢驗。 三、逾第十六條第五項通知期限仍未退運或監督銷燬。 四、規避、拒絕或妨礙檢驗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查。 五、未落實商品控管機制致無法確認商品數量,經輔導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六、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屆期未改正。 七、有前條第二項情形。
  2. 2.屬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於停止其免驗六個月後,仍未改正者,繼續停止受理至其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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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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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免驗辦法第 19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免驗六個月: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二、免驗商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免驗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