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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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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進口報單相關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無商品照片或型錄者,得以品質說明書代替之。 四、輸入供型式試驗用商品者,應檢附由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提供之相關文件。 五、輸入供藥物臨床試驗用器材者,應檢附衛生福利部、其所屬機關或其所委託機構發之公函或證明。 六、經專案同意者,應檢附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同意函。
  2. 2.輸入之商品依前項規定申請免驗時,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商品為同一申請案。
  3. 3.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之商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4. 4.免驗申請經審查符合者,由檢驗機關發給同意免驗通知書;不符合者,應予駁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商品免驗辦法第4條的相關資訊。

  • 義務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 保稅區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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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免驗辦法第 4 條規定:「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商品輸入或運出廠場前,向檢驗機關辦理: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免驗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