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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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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輸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免驗。
  2.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報驗義務人得不經前項申請,逕依標準檢驗局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通關放行: 一、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之商品。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商品,其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總金額在美金一千元以下。 三、符合關稅法第五十二條原貨復運出口,免徵關稅者。 四、符合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九章增註規定,免徵關稅者。 五、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商品。 六、輸入之商品供緊急人道救援物資用途,符合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免徵關稅,並取得相關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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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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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免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免驗辦法第 3 條規定:「輸入或國內產製商品,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報驗義務人得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免驗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