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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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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練證明,不發給報告。
  2. 2.前項報告僅對樣品負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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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檢驗機關完成物品試驗後,發給報告。完成其他技術服務須發給報告者,亦同。但訓練服務檢驗機關得發給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