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廠商申請加發前條報告中、英文副本時,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回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廠商申請加發前條報告中、英文副本時,應於收受報告後之次日起二年內為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