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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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關留存之報告及申請文件,其保管期限為五年。但提供商品型式認可或商品驗證登錄之用者,保管期限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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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