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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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 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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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品試驗:指對商品之品質或性能為分析、化驗或試驗等技術服務。 二、其他技術服務:指提供技術性鑑定、評鑑、校正、訓練等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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