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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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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及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
  2. 2.廠商以郵寄、傳真或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者,檢驗機關得先行受理,於計前項應繳費用後,通知廠商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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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 3 條規定:「廠商委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應繳費用、所需樣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標準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