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受託物品試驗或其他技術服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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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品試驗、技術性鑑定或校正項目及適用規範,由廠商自行指定;必要時,檢驗機關得要求提供規範或其他相關資料。
- 2.前項指定,不得有不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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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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