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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驗證登錄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 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或已填具之統一編號可於主管機關公開網站查詢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型式試驗報告、相關技術文件、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影本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之相關資料及技術文件。
  2. 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之其他驗證標誌者,得以原驗證標誌登錄資料代替前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3. 依據雙邊或多邊相互承認協議,申請人得檢附對方國發之驗證證明,代替第一項符合性評鑑相關資料。
  4. 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5.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資料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6. 各項商品驗證登錄業務,申請人得跨轄區向驗證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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