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 1.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2.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 3.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