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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型式之商品,不得重複申請商品驗證登錄。但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人就原登錄商品型式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2. 驗證登錄商品之登錄型式,應依商品之型號定之。但商品無型號者,得以規格、其他文字或編碼為之。
  3. 前項型號、規格、代表文字或編碼,應具有識別之唯一性,由申請人於申請驗證登錄時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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