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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 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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