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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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型式試驗報告不得作為第四條第一項之符合性評鑑文件: 一、商品驗證登錄經撤銷。 二、商品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自核定試驗結果之次日起。 三、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自事件發生之次日起。 四、商品驗證登錄經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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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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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四十條第二項條文
- 商品檢驗法 第 40 條條文
-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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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