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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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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定使用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但經指定公告使用由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專用商品檢驗標識者,證書名義人應檢附驗證登錄商品之型式、規格、數量及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資料文件,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發。
  2. 2.前項之審查,驗證機關(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監督試驗或派員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3. 3.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售予他人,並以他人名義銷售該商品者,證書名義人應向驗證機關(構)報備銷售者之名稱、地址或商標
  4. 4.第一項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得以電子文件形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怎麼回答這個問題。

  •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法規
  • 名詞
  • 商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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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5 條規定:「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符合者,准予登錄,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並准予依據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之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