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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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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准。
  2. 2.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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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向標準檢驗局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變更之處理。商品可能之變更包括標示之變更及規格之修改等,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另行申請登錄;基本設計未變更而僅其他項目變更者得申請系列型式登錄;變更不影響商品應受檢事項者,得由標準檢驗局核備,以避免不必要之測試,適度簡化檢驗程序。

(0960614 修正)

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登錄範圍外之商品,如有變更,申請人應重行申請登錄、以系列型式申請登錄或申請核准。   已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通知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申請換發驗證登錄證書。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或國家經濟發展等公益目的而修正檢驗標準時,得通知廠商限期依新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使尚未輸出入、出廠或進入市場之商品,應依新檢驗標準產製,爰予增訂。

  • 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變更之處理。商品可能之變更包括標示之變更及規格之修改等,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另行申請登錄;基本設計未變更而僅其他項目變更者得申請系列型式登錄;變更不影響商品應受檢事項者,得由標準檢驗局核備,以避免不必要之測試,適度簡化檢驗程序。

(0960614 修正)

一、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為保護消費者或國家經濟發展等公益目的而修正檢驗標準時,得通知廠商限期依新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使尚未輸出入、出廠或進入市場之商品,應依新檢驗標準產製,爰予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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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規定:「取得驗證登錄者,應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所載之範圍、型式或功能使用,且不得將其商品驗證登錄內容使用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