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品檢驗法41

快速跳轉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商品檢驗法第41條,這個法條是針對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的行為所做出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人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法院將會撤銷其登錄,並要求限期繳回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透過偽造文件的方式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根據商品檢驗法第41條,法院可以撤銷該公司的登錄,並要求限期繳回證書。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商品檢驗的正當程序,防止通過詐偽手段獲得登錄的商品流通到市場上。

立法沿革 2

(0901004 全文修正)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撒銷、註銷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立法理由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 撤銷名詞
(090100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撒銷、註銷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0960614 修正)

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品檢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檢驗法第 41 條規定:「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檢驗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品檢驗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