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對於商品檢驗法第41條,這個法條是針對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的行為所做出的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有人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法院將會撤銷其登錄,並要求限期繳回證書。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透過偽造文件的方式取得商品驗證登錄,根據商品檢驗法第41條,法院可以撤銷該公司的登錄,並要求限期繳回證書。這個法條的目的在於保護商品檢驗的正當程序,防止通過詐偽手段獲得登錄的商品流通到市場上。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標準檢驗局應撤銷之,並限期繳回證書;屆期未繳回,得逕為公告註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撒銷、註銷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以詐偽方法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者,應撤銷其登錄,並限期繳回證書。
立法理由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撒銷、註銷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依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檢驗業務之發證機關除標準檢驗局外,尚包括受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基於發證與撤銷機關(構)應為同一,且公告註銷係屬內部作業程序,無予明定之必要,爰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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