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