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者。 二、未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者。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者。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登錄者之品質管理證書經註銷者。 六、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 七、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者。 八、因檢驗標準之變更,有維護商品之安全、衛生或環保之需要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驗證登錄之商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未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商品驗證登錄證書,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六、登錄之生產廠場不符合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七、未繳納規(年)費,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八、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驗證登錄。 九、經依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換發驗證登錄證書,屆期未完成。
立法理由一、取得驗證登錄商品之市場監督方式包括取樣或購樣檢驗,第一款爰增訂「購樣」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防止業者將驗證登錄使用於未登錄之廠場所生產之商品或使用於未登錄之產品型式,或未依原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使用等情形(例如商品變更,未依規定申請登錄或核准等),爰增訂第五款。 四、驗證登錄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除原規定之品質管理證書外,另有工廠檢查報告及工廠製程品管之調查及檢查作業。為降低生產廠場因生產製造出不合格商品之風險,故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經撤銷、廢止或工廠檢查經檢查結果不符合者,應廢止其驗證登錄,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並移列為第六款。 五、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 六、配合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八款,並移列至第九款。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廢止商品驗證登錄之情形。
一、取得驗證登錄商品之市場監督方式包括取樣或購樣檢驗,第一款爰增訂「購樣」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至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防止業者將驗證登錄使用於未登錄之廠場所生產之商品或使用於未登錄之產品型式,或未依原驗證登錄之技術文件使用等情形(例如商品變更,未依規定申請登錄或核准等),爰增訂第五款。 四、驗證登錄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除原規定之品質管理證書外,另有工廠檢查報告及工廠製程品管之調查及檢查作業。為降低生產廠場因生產製造出不合格商品之風險,故品質管理系統驗證經撤銷、廢止或工廠檢查經檢查結果不符合者,應廢止其驗證登錄,爰修正原條文第五款,並移列為第六款。 五、原條文第六款、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並移列為第七款、第八款。 六、配合第四十條增訂第二項規定,爰修正原條文第八款,並移列至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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