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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
  2. 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明書應符合之事項及包含之要件,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之。
  3. 經標準檢驗局認定危害風險性高之商品,其報驗義務人為符合性聲明時,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
  4. 適用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檢驗標準修正時,標準檢驗局為安全、衛生、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效率或其他公益之目的,得公告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重新聲明其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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