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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驗證登錄之申請案,經審查結果符合者,准予登錄,並發給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2.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之有效期間,依商品種類,由標準檢驗局公告定之。
  3. 標準檢驗局辦理第一項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測試或監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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