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修正條文。
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修正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驗證登錄依商品之型式為之,基本設計相同之商品得為系列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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