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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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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應於接到不符合通知書後六個月內退運、銷毀、拆解至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2. 2.報驗義務人處置前項商品時,應向檢驗機關申請拆封或經檢驗機關同意後,由檢驗機關派員監督其自行拆封。但報驗義務人為退運者,應於退運後檢附財政部關務署復運出口報單及其相關文件,於三個月內向檢驗機關銷案或由檢驗機關核對報驗義務人於財政部關務署線上退運資料符合後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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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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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7-1 條規定:「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經依前條第一項但書查核結果不符合,而無法改正或未依規定期限改正者,報驗義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