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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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港口倉儲場、進口商、經銷商或相關處所執行取樣檢驗。
- 2.證書名義人或生產廠場應建立商品產製日期、型式、規格、數量、出廠日期、銷售對象、客戶抱怨、處理紀錄與客戶服務紀錄資料及保存相關技術文件,並接受驗證機關(構)查核。
- 3.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驗證機關(構)得派員至生產廠場執行製造階段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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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