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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登錄。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准;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
  2.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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