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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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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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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