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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驗證登錄經撤銷廢止。 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2. 前項證書經註銷者,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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