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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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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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定義,驗證機關(構)指的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這表示在進行產品驗證時,可以由上述機關、法人或團體來執行公正獨立的評鑑,以確保廠商生產的產品符合指定的標準和試驗項目。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公司希望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驗證,可以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他指定的驗證機構來進行評鑑,以獲得符合性的證明,這樣就能確保產品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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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