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二、產品驗證:指對產品執行公正獨立之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廠商所產製之產品符合指定之標準及試驗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2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定義,驗證機關(構)指的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這表示在進行產品驗證時,可以由上述機關、法人或團體來執行公正獨立的評鑑,以確保廠商生產的產品符合指定的標準和試驗項目。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公司希望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驗證,可以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他指定的驗證機構來進行評鑑,以獲得符合性的證明,這樣就能確保產品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驗證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