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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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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提到的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3條,我不能提供具體的解釋,因為我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查詢。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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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