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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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驗證之申請人為產品之產製者或委託產製之委託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但經標準檢驗局公告之產品,委託者不得為申請人;生產者不在國內時,為其在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之代理商或輸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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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提到的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第3條,我不能提供具體的解釋,因為我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查詢。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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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